前置条件:取得非本市公安机关签发的《准予迁入证明》、被大中专院校录取、大中专院校毕业生需迁出户口的。
步骤1:准备材料
提前准备办理所需相关材料。
·办理材料:
1、迁出人员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原件)2、《准予迁入证明》(取得准迁证的提供);(原件)
3、《录取通知书》)(被大中专院校录取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4、毕业证、报到证(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步骤2:现场办理
·办公地址:户籍所在地的区(市)县公安办证中心(未成立办证中心的郊区(市)县到派出所) 点击查看全市公安办证中心地址
·联系方式:028-68382288
·办理时限:资料齐全当场办理
·收费标准:户口迁移证首次办理免费(丢失、损失、补发4元/张)
·收费依据:省物价局、财政厅、公安厅川价字非[1996]132号《关于启用新的居民户口簿收取证照工本费的通知》,省物价局、财政厅、公安厅川价字非[1994]230号《关于调整户口迁移证和准迁证工本费的通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备注说明:户籍业务原则上应由本人、直系亲属或监护人亲自到场办理。凡代办户籍业务的,代办人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委托人签署姓名和捺手印的《代办户籍业务委托书》原件后,各区(市)县公安局方可受理相关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