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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最低生活保障申领申请条件
1、具有成都户籍的城乡居民。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成都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3、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成都市最低生活保障办理规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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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包括:
1.配偶;
2.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3.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4.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1.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2.在监狱内服刑人员;
3.区(市)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人员。
不予办理的情况:
1、申请家庭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债权、商业保险、公司股份等财产,家庭成员人均总值超过当地两年(24个月)低保标准总和;
2、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有机动车辆(用于劳动生产的摩托车、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
3、城市申请家庭拥有2套以上(含两套)商品住房(含商铺)住房面积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两倍的;农村家庭拥有一套以上(含一套)商品住房(含商铺)且还拥有其他产权住房的;
4、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不履行义务,致使申请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月低保标准的;
5、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并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从事劳动生产的;
6、拒绝配合低保经办人员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其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的;
7、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或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及虚假证明的;
8、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企业法人代表”,并正在从事经营活动,或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
9、通过离婚、赠与等形式放弃或转让应得财产份额,或放弃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等经济利益的;
10、无正当理由人为闲置承包土地、山林的家庭;
11、孤儿、特困救助供养对象;
12、区(市)县人民政府及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来源: 成都市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