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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政策内容
(1)融资担保费用补贴。融资担保公司在2020年1月1日后疫情防控期内为中小企业银行贷款提供担保,且单户金额在1000万元以内、年化担保费率不高于2%的,按照疫情防控期间折算担保金额的1%给予担保费用补贴。
(2)做大做强区(市)县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各区(市)县国有控股担保公司在2020年3月底前实现实收资本总额翻番,进一步增强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担保能力。省级财政按我市新增出资总额的20%予以财力补助,全市最高补助不超过500万元。
2. 资金来源
上述(1)项资金由区(市)县财政安排,根据中小企业属地区划,由企业所在地财政全额承担补贴支出(省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费用补贴由省财政全额承担),省财政按照区(市)县财政实际拨付资金的50%给予财力补助。区(市)县政府提高补助标准的,超出标准部分的资金由所在地政府承担。
上述(2)项资金来源为省级财政金融互动专项资金。
3. 申报审核拨付程序
上述(1)项由融资担保机构向所在区(市)县财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申报(省级融资担保机构直接向经济和信息化厅申报),当地财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联合审核并出具意见后报送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审核意见中必须注明被担保企业所在地),市财政局根据区(市)县审核结果,按被担保企业所在地分配区(市)县财政应拨付补助金额,被担保企业所在地区(市)县财政根据市财政分配结果可按半月先行全额拨付资金至融资担保机构,并将资金拨付凭证报市财政局;同时,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将联合审核意见报经济和信息化厅,经济和信息化厅审核汇总后报送财政厅;财政厅拨付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拨付实际承担补助的区(市)县财政局。
上述(2)项按照《财政厅等10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财政金融互动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规〔2019〕5号)申报流程执行。按照上述管理办法“据实结算、次年奖补”要求,2020年发生的增资事项由区(市)县财政局在2021年财政金融互动奖补工作中逐级上报上级财政部门。财政厅审核后拨付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各区(市)县增资金额占比分配补助资金至各区(市)县财政局。
4. 申报材料
(1)融资担保机构。资金申请报告及资金申请表(附件1-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真实性声明(详见附件2)、受款单位凭证(详见附件4),以及能佐证符合申报条件的相关材料。
(2)申报市县。资金申请报告及资金申请表、被担保企业所在地财政部门拨付担保费用补贴资金的支付凭证;反映区(市)县政府增加注资情况的相关基础资料。
附件4